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4.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5.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6.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来源: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张彬——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巴音郭楞好刑事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企业并购收购律师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北京遗产继承法律师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沧州劳动争议工伤律师  赤峰市刑事律师  鄂尔多斯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广州商标纠纷律师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律师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金华专业离婚协议起草律师  连云港商标侵权律师  连云港外观专利维权律师  娄底刑事律师  闵行区房产纠纷律师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普洱市建设工程律师  青岛建设工程律师  青岛人身损害律师  汕头诈骗罪律师  上海不良债权处置律师  上海工商档案查询律师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上海税务规划律师  上海专业投资理财纠纷律师  深圳公司律师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深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苏朝军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  天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律师  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湘潭税务犯罪律师  湘潭网络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银川贩毒案件辩护律师  永顺县离婚律师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周口律师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成都律师 成都律师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