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鉴定
文章列表
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来源: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张彬——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