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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65条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注释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其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盗接他人线路”,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采取秘密的方法连接他人的通信线路无偿使用或者转给他人使用,从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复制他人的电信码号”,是指取得他人的电信码号后,非法加以翻制。其三,必须数额较大,如果未及牟利或者牟利数额甚微即被查获的,或者偶尔使用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很小的,可不作为犯罪论处。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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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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