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谁该为消失的存款担责
2015-01-30 来源:法制周报 浏览次数:0 1月10日,泸州老窖发布公告称,在工商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等处的3.5亿元存款出现 异常 。而早在2014年10月,泸州老窖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就莫名失踪。近日,据警方及银监部门通报,存款 失踪 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屡屡发生。 没有短信提醒、没有电话告知,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却不翼而飞!多则上亿,少则百万的巨额存款从银行账户中无故消失,谁该对这些 失踪 的存款负责?   现象:多省频发存款 失踪 案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浙江绍兴做汽车配件生意的韩国人朴先生,银行卡从来没有离过身,1月6日晚,他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称晚上8时其卡上被刷掉37万元。后经查实,这些款项是被山东的一台POS机转走的。银行表示,朴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可能被盗取了,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此案。 不只是个人,企业存款也有类似事件。泸州老窖1月10日发布公告称,除2014年10月发现的1.5亿元存款丢失外,在工行南阳中州支行的3.5亿存款异常,公司将合计5亿的存款计提40%减值准备。 据《半月谈》报道,存款消失的原因大致有:一是不法分子与银行 内鬼 合伙冒领。2014年2月14日,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一名储户存折上的200万元存款被人划走。经查,该案嫌疑人通过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随后盗取储户存款;二是储户遭遇 忽悠 销售,部分存款变 保单 ;第三种原因是系统缺陷、信息泄露致存款被盗取。 质疑:巨额存款去哪儿了 一个疑问是,这些消失的巨额存款去了哪儿? 记者梳理近年来存款 失踪 案发现,存款 失踪 多与银行内部员工或管理漏洞存在关联,一些存款 被挪用去理财 。 银行 内鬼 靠假公章、假公文,从失踪的存款中 揩油 。 1月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武汉证券公司客户经理李志勇与6家银行内部人员勾结伪造票证,作案13起,挪用包括东风汽车等企业存款达6.3亿元。 通过职务侵占,客户的存款还被挪用去理财、投资房地产。被海外 追逃 回国、2014年被判刑的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就与同伙非法占用26家单位276笔存款,共计28亿元,造成实际损失8亿余元。 为拉存款,一些资金通过 高息承诺 被用于民间借贷。广东一家中型房地产企业财务负责人透露,贴息存款在当地企业储户间十分流行。所谓 贴息存款 ,就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揽储,在现有的利率限定之外,给储户额外承诺的利息。 律师:确定责任十分困难 存款丢失后,大家最关心的是能否索赔追回。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平说,现实情况是, 几乎不可能 。 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 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有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规定。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存款丢失后,要确定是银行、储户还是员工个人的责任十分困难。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承说。有些银行声称,冒领人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时间、账号及住址等信息,所以存款被盗责任在于储户泄露了个人信息。 但从因果关系来看,信息泄露不能说明储户一定存在过错,银行方面同样可能造成储户信息泄露致存款丢失。 徐玉平说。  专家:银行应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法学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对中新网金融频道表示,这些案件反映出我国银行在安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隐患。如果银行没有漏洞,自然不会发生储户存款消失的情况,都是安全制度存在着问题。  他强调,但是得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于媒体报道的三种原因都要具体分析, 就我们目前看到的情况而言,案情不是很清晰,而以事实为根据,要在充分掌握全部事实、依托证据的基础上来针对个案的分析来得出的结论可能要更客观一些。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接受采访中多次强调,对于储户存款消失,不能一概而论是银行还是储户的责任,得看具体的事实。  如果储户把钱存在银行,储户和银行之间有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代理人把钱弄没了,就要追究银行的责任。但是指向具体的人操作问题上,这个人是用了银行的名义还是没用?银行知不知情?事情就很复杂了。 此外,他表示,如果储户的钱进了银行的账户,但要是被人骗走了,那这就涉及个人诈骗,储户在维护权益的时候可以报警,先刑事再民事。  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也持相同的观点,他对中新网金融频道表示,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储户与银行具体是何种法律关系,还是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 如果储户的钱是存在银行,银行应该是有责任;如果确定是银行内鬼的话,银行得承担责任。其他的情况得另行分析,得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郭华等专家表示,存款丢失越来越频繁,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对违法违规的警惕意识低下,技术升级迟缓。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 本金 利息 存入 等概念。但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认为,储户与银行间构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张彬——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