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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占唐卡导演自家抢劫,抢劫罪如何量刑

霸占唐卡导演自家抢劫

张某1不久前拿着一轴藏传佛教唐卡来京请人做一下鉴定,出于方便就住在了身为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朋友张某2家里。而认为该唐卡价值不菲,遂起歹意的张某2从老家找来自己的弟弟张某3及崔某1、崔某2两人,密谋让其弟弟带着几个人来自己家里“抢劫”该藏传佛教唐卡。

2007年6月20日17时许,张某2伙同张某3、崔某1、崔某2在张某1暂住地内对张某1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藏传佛教唐卡一轴(价值人民币6500元),后张某2、张某3、崔某1被查获,崔某2在家人陪同下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2、张某3、崔某1、崔某2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入户抢劫之规定,应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崔某2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遂将几人公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没有异议,但辩称其系受闫某指使,且抢劫行为发生在自己家内,不构成入户抢劫;被告人张某3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被告人崔某1、崔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抢劫罪如何量刑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2、张某3、崔某1、崔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2、张某3、崔某1、崔某2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张某2与被告人张某3、崔某1、崔某2内外勾结,以抢劫为目的进入共同居住在被告人张某2家中的被害人张某1所住房屋内,实施暴力殴打、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户”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被告人张某2家庭生活的且与外界相隔离的场所,故对被告人张某2、张某3提出自己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辩解,均不予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四被告人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某2提出的自己受闫某华指使的辩解,理由及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2辩护人提出关于起诉书事实不清,被告人张某2可能属于立功的辩护意见,理由及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2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2抢劫目的不是非法占有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3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危害后果不大的辩护意见,由于抢劫行为不仅侵犯了刑法保护的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该辩护意见及对被告人张某3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3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3辩护人及被告人崔某2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张某3和崔某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某2辩护人提出的闫某华可能参与了抢劫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法律和事实根据,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2、张某3、崔某1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2在家长带领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因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2、张某3、崔某1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以抢劫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崔某2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来源: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张彬——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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