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岁
1992年,辍学在家的15岁少年董某因怀疑自家自行车是被收废品的人偷走的,遂欲找人给收废品的一点“颜色”,董某叫来了也是15岁刚上初一的杨某和刚上小学四年级的阮某,三人携带一把双刃剑,将被害人一收废品者骗到了董家的破房内,经过殴打和用双刃剑扎刺被害人,被害人最终死亡。三人抢了60余元钱和一辆自行车后,将被害人尸体掩埋。财物被三人私分,自行车被董某变卖。1994年,被告人杨某和董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2007年8月17日,两名被告人被查获归案。
未成年犯罪可以减轻处罚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杀害被害人后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二人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因被告人杨某、董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一中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董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