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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手机市场 手机不论偷捡一概回收或判刑(图)

记者暗访手机市场回收极不规范

北京晨报讯,日前,市民孙女士的苹果手机在望京地铁站附近被偷,她立即使用找回功能锁定了手机。几天后,孙女士接到一封显示由“苹果公司”发来的邮件,提示她立即定位锁定丢失手机,她立即按其提示填写了手机ID和密码等内容,但邮件寄出后石沉大海,再无回复。孙女士告诉记者,她第二天看到手机的定位还在“木樨园”附近,第三天就显示手机出现在深圳,此后就没了踪影。孙女士怀疑,她的手机被盗后,小偷把手机拿到木樨园“销赃”,“我的手机已经上锁,不知道他们是用什么方法把手机开锁了,我都怀疑那封邮件是‘钓鱼’的,就为窃取我的信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名市民吐槽称,手机丢失后,能定位的最后一个位置就是木樨园。柳先生的遭遇更是神奇,他在宋家庄地铁附近丢手机后,听朋友说起“现在很多‘黑手机’都在木樨园交易”的说法后,就去那里“碰运气”,竟然真的看到了自己的苹果5手机,最终花费2000元把它赎了回来。近日,北京晨报记者来到木樨园桥附近的手机维修一条街,随后记者走访多个在街上摆摊回收手机的小贩,并无一人询问手机来源,更没有涉及登记买家个人信息的要求。同时,他们出售的二手手机也没有发票。

手机不论偷捡一概回收或判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手手机在法律上属于旧货,应遵照《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收购活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旧货的个体工商业户直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登记手续后,持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此外,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文中提到的二手手机回收商家明确表示手机不论来源,只要能用一律回收,这种做法很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同时这种行为也助长了盗窃风气,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人民财产安全。


来源: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张彬——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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