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鉴定
文章列表
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诉讼当事人的鉴定委托作出是否接受并由双方签定鉴定委托协议的工作过程。受理司法鉴定主体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受理鉴定的机构必须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2、受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备“两证“资格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来源: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张彬——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