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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认定和使用的体会
摘 要
首先分析了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一般具有易变性、再生性、放射性。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在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在直接证据“一对一”,间接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定案;轻信口供,作为定案使用证据不到位;认定和使用证据时,只强调控诉证据,忽视辩护证据;认定和使用证据不全,遗漏犯罪构成四个要件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混杂,没有排除证据本身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而草率定案。最后,提出了正确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几点的思考,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对主观主意;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强化侦查和审查意识,增强收集和使用证据的能力;掌握审查判断和认定,使用证据的一般方法。做到审查现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审查全案证据是否符合“确实充分”的法律规定和贪污贿赂犯罪的四要件;审查全案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明体系;排除和解决矛盾,取得证据 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获取证据,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关键词:贪污贿赂 案件 犯罪 证据 法律
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
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和其他案件证据相比具有特殊性,贪污贿赂犯罪与职务相关,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带来了许多复杂问题,从而使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一)易变性。尽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发生变化,案情出现反复是正常现象,但是贪污贿赂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证据发生变化的比例高,不少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大要案突破相当成功,但由于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搁浅,致使案件改变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倒打一靶状告办案机关,使一些本应受到刑罚惩罚的案犯因证据发生变化而漏网。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拒不供认或串供。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绝大多数被告人具有较高学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了解,一些人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有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发现,只有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甚至有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共同犯罪,在事前事后强化了这种同盟,以致于在侦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或竭力歪曲事实。
2、无明显的作案现场 ,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贪污贿赂犯罪有现场,但不够明显,显示困难。如贿赂犯罪,一般是一对一;贪污贿赂犯罪本身没有具体受害人,对被侵占物的取得一般都采用秘密的方式,因此,这类案件缺少现场勘查或无法进行勘验、检查。
3、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一般难查获。贪污贿赂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一般在会计资料和帐簿中留下痕迹,且有赃款赃物可查,书证物证较多,但难以获取,尤其是获得赃款赃物更难。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狡猾,许多证据在其直接控制下,犯罪后随时可能掩盖,销毁罪证,挥霍或隐匿赃款赃物;加之当前这类犯罪指向的对象主要是现金,它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耳目,不具有单独物的特点,是可以互相代替的种类物,正由于现金的特有属性,一旦犯罪嫌疑人占有后拒不供认,就很难找到它的下落或根本找不到。因此大部分贪污贿赂案件没有或缺乏物证,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赃款去向。
4、无第三人在场,缺乏直接证据。行贿受贿表现为双方秘密行为,因为是一种权钱交易,都没有第三者介入,并且为防止行为暴露,逃避法律追究,多采取“一对一”。贪污贿赂案件取得赃款赃物时,往往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秘密进行,且多为一人作案。据统计,1997年至今,安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这种情况的占78.3%。
5、证据可变性大。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以合法身份作掩护,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又有充分的伪装、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的时间和机会,造成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案件知情人多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感恩之心,有的怕破财又被判刑,有的怕打击报复或业务关系中断,导致案件中的证人时证时翻,且犯罪数量也是不确定的,变化性较大。加之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使案件及证据材料更加复杂化。上述原因,造成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可变性大,认定困难。综上所述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个别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不得要领,不注意从多方面收集证据,案件一旦突破,便以为大功告成,不注意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案件中存在问题。②侦查阶段证据未固定,侦查中取得证据没形成锁连,为以后证据的变化留下隐患。③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推翻原供词便能推卸责任,推托责任,往往将受贿说成借款、赠与;将贪污说成借用或工作上的失误。④证据中本来就有的矛盾点,没有及时消除,这些矛盾点正是整个案件的薄弱环节,是证据发生变化的缺口。
因此,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必须对证据的易变性高度重视,收集证据要全面认真及时查漏补缺,堵塞漏洞,使证据环环相扣,形成锁链,防止证据发生变化,将案件办成铁案。
(二)再生性。贪污贿赂案件行为人作案手段诡秘场所隐蔽,且大多没有其他人在场,局外人很难知情,案情不易暴露,突破相当困难。但是从案件全过程看,这类案件尽管直接证据少,而由贪污贿赂行为产生的其他行为形成的证据即再生证据较多,侦查中一旦掌握有力的再生证据,就很容易使贪污贿赂分子低头。在贿赂案件中,围绕贿赂行为,总要产生相关的其他行为。如行贿人一般要向财务人员说明赃款去向,财务人员要以其他事由下帐,下帐事由侦查无据,通过行贿一般都会得到利益。同时行贿人还可能向亲友、下属、司机讲明事情经过。另一方面,受贿人收受贿赂后,赃款或赃物,或储或藏。受贿人有时要向家人讲明赃款赃物来源,有时还让家属保管;受贿时家属还可能在场,知道情况经过。这些相关联的行为形成再生证据,一经侦查人员掌握,便成为制服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

(三)放射性。贪污贿赂案件尽管很隐蔽但其内部往往盘根错节。这类案件一旦揭露,就会发现线索呈网状扩散,牵涉人员多,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其证据呈放射状向四周延伸,且纵横交错,证据之间结合点多,有结合点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暂时未找到结合点的证据又是下一步延伸侦查,扩大成果的线索。侦查中充分运用已掌握的证据,及时收集相关联的证据,左右逢源,穷追猛打,扩大成果,往往会破获窝案、串案。

二、认定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问题
从审查起诉贪污贿赂案件的实践来看,目前在认定和使用此类案件证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在直接证据“一对一”,间接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定案。如李某贪污案,起诉书指控李某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全面掌握公司产供销和人财物的权力,采取口头通知在企业之间无偿平调产品,强令下属企业给其送钱不打收条等手段,先后侵吞公款十万余元。但李某始终不供,除证人证言外,没有其它足以证明贪污犯罪事实的书证,且赃款又查无下落,在交款这一情节上直接证据“一对一”。尽管有送款一方的其他证人证明有一人进李办公室处,但交钱这一细节无第二人证明,送钱人将款占为己有而欺骗其他证人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因此李某贪污十万余元结论不是肯定和唯一的。贿赂案件中,类似这样的证据情况而轻易定案的现象较多。
2、轻信口供,作为定案使用证据不到位。一是轻信口供定案,不注意获赃款等其他证据如袁某贪污案,袁某供认贪污公款壹万元,但侦查中没追问贪污的具体款项,更未对赃款进行搜查、扣押或提取,只是随本人交出,结果以贪污罪定案移送起诉后,袁又称此款是为了归还本单位的外欠款,且款在办公桌内未动,经核查属实。认定袁贪污显然证据不充分。二是对含糊其辞的口供没有砸死而定案。如张某贪污案,张供认将贪污公款的叁仟元用了,但对张把款用于何处,没有进一步问明和砸死。起诉后,张讲此款给公家装电话用了,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从而造成因其行为不完全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宜将该款认定为贪污罪。
3、认定和使用证据时,只强调控诉证据,忽视辩护证据。如唐某受贿案,唐某代表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供货合同,刘某为了让唐及时发货即与其他三人商议由李某送给唐二万元。此款在刘某公司帐上载明由李取走。李给唐送钱时,只有李、唐二人。根据李单独送给唐二万元和其它二人一致证明让李送款的证言,以及李取走二万元的书证,认定唐犯受贿罪,而对唐的辩称李为让帮助其办公司曾给费用二万元这一影响罪与非罪的情节却置之不理。唐既有受贿可能,又有根据李的请求,用此款给李联系办公司使用的可能,李也完全有可能拿刘的钱为自己的事。这些可能性在没有得到合理的排除之前,无法认定陈受贿二万元。
4、认定和使用证据不全,遗漏犯罪构成四个要件证据。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客体等方面要件容易遗漏,当前较多地表现为对企业性质、承包、公务与劳务等直接涉及犯罪构成的事实,不注意获取证据和运用证据正确的予以认定。如陶某贪污案检察院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时,忽略了陶所在企业的性质,单凭营业执照认定该企业属国有性质,构成贪污罪主体,而没有认真收集和使用企业的生产、发展、资金来源,隶属关系等可能影响企业性质和犯罪主体的证据。
5、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混杂,没有排除证据本身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而草率定案。如杨某受贿案。杨某供认受贿几十万余元,但同时又称此款是他人交给的委托购房款,且又有委托购房书。到底是杨受贿还是委托购房款各有一定的证据材料,卷宗中杨的口供前后矛盾,口供与行贿人证言、杨的口供与杨妻的口供之间以及口供、证言与委托书之间均存在矛盾。在有罪与无罪证据并存,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彻底排除之前,认定和使用有罪证据得出杨受贿犯罪是不妥的。
三、正确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几点的思考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对主观主意
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即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即必须全面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发现认定的某种事实有错误,或者证据不足,必须依法纠正。法律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思想。它要求我们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以充分的、符合实际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事实根据,作出的结论必须符合客观案情的本来面目。所以,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是指导我们运用证据的根本原则和必须遵守的准则。坚持这一原则,必须坚决反对在认定和使用证据过程中的主观主义,在认定和使用证据材料中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主观主义思想方法作风造成的。它主要表现为:一是分析研究证据,不注意认真地综合考察,互相印证,反复思考,看到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推理,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而往往只看到某一个方面,把复杂的事物简单化、草率定案。二是使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是从案件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收集案件有关的材料,并以查证核实的证据作为根据,而是凭自己的主观想象或猜测,抓住一些方面的材料下结论。三是调查取证和使用证据,常常以自己的主观需要定取舍,对可以支持自己主观意想的材料,就收集归案,对不符合自己意想的证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随意弃置。四是初步接触案件材料,形成某种看法后,思想僵化,只信控诉证据不考虑辩护证据是否有理有据,固执己见,自以为是。五是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矛盾,不是认真分析,切实查证,求得正确解决,而是有意回避或按照自己的想象随意解释。六是轻信犯罪嫌疑人口供,认为只要有口供就可以定案。而不注重收集其他证据或遗误收集证据战机。
运用证据中的主观主义思想作风是唯心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反映,即使有做好工作的决心和愿望,也将是南辕北辙,造成的结果不是放纵犯罪分子;就是冤枉无辜。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在运用证据中的各种主观主义,自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二)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
认定和使用证据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都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主观认识能否如实地反映客观。如果主观认识能够如实反映客观,就能正确认定和使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结论,否则,就会出现偏差或错误。那么,如何才能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呢?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主观条件——我们的自身素质。一是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把实事求是作为认定和使用证据的准则;二是具有熟练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对刑法理论和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关法律决定,补充规定及司法解释了如指掌;同时还应具有牢固的证据学理论,掌握收集、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三是具有忠于事实真相、秉公执法的品德。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做到主观和客观相统一,对案件作出正确的结论。

(三)强化侦查和审查意识,增强收集和使用证据的能力。
侦查和审查意识的核心就是解决案件证据问题,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强化两个意识,尤为重要。自侦部门应在如何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上下功夫,特别应是在查获赃款赃物,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或攻守同盟,收集有关书证和证人证言上下功夫,从审查起诉角度,紧扣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全面收集证据,使认定每个方面的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并在侦查终结后形成的预审材料,排除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为案件的顺利审查起诉奠定基础。
(四)掌握审查判断和认定,使用证据的一般方法。
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必须首先对现有证据材料进行反复的分析、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求案件作出唯一正确的结论。
1、审查现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无论是案件的单项证据还是全部证据,凡是被采用作为定案根据的,都必须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这个基本特征。如果证据不是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而是人为的主观产物,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不是事物本身内在的、必然的、而是主观意断的,或者证据不是按照合法程序收集,而是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就违背了证据要求,也就失去了科学价值。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审查全案证据是否符合“确实充分”的法律规定和贪污贿赂犯罪的四要件。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才能使全案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得出正确的结论①。一是审查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个要件是否齐全;二是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了相应的证据;三是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并取得了足够的证据。
3、审查全案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明体系。依据“证明体系”的要求,审查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案件的每个主要情节是否完整统一②。如果得出的结论是统一的,又是唯一的,就可以认定和使用证据,对案件作出的结论就是正确的。 4、排除和解决矛盾,取得证据 一致性。在收集到的各种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某个证据自身的矛盾;二是各个证据之间的矛盾;三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如果某个证据本身存在的矛盾未能解决,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被采用;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无法判明哪个证据可靠或不可靠。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证据与事实之间矛盾没有解决,就无法对案件作出“唯一”正确结论。因此,在认定和使用证据时,我们不但要注意发现矛盾,而且更要善于找出产生矛盾的根源,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达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统一。同时,要注意抓住解决那些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的实质矛盾,对枝节性矛盾和问题,则不应过于纠缠。同时应把唯物辩证法运用到办案之中,运用唯物辩证法来分析、判断证据。
注释:
①参见《中国刑法杂志》2002年2期,89页。
②参见《中国刑法杂志》2002年2期,125页。
参考文献:
1、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孙长永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版。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4、胡康生 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5、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来源: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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