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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威故意杀人一案
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万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萍
法定代理人张亚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淼的法定代理人)兰灵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丙章
被告人孙威
被告人孙威故意杀人一案,由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4日以松检刑诉(2008)8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万立、朱旺、朱萍、朱淼、兰灵云、朱丙章同时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晓政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万立、朱旺、朱萍的法定代理人张亚梅、朱淼的法定代理人兰灵云、朱丙章的委托代理人滕振明、被告人孙威及其辩护人王子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日晚9时许,孙威在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两家子村内土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朱万立等人发生冲突,后被人拉开,孙威打电话找了其弟弟孙岩,二人又与朱万立等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孙威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连续刺扎朱万金、朱万立、朱丙章、朱亮后逃走。朱万金当场死亡,朱万立、朱炳章、朱亮经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朱万金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中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朱万立的伤情构成重伤,朱丙章、朱亮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08年6月4日被告人孙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为了证明上述事实的成立,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孙威的供述、被害人朱万立等人的陈述、证人孙岩等人的证言、物证尖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威因琐事持械行凶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孙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孙威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万立要求被告人孙威赔偿医药费10 800元,误工工资1 709.42元×8天=13 675.36元,膳食补助费50元×9天=450元,护理费52.36元×4人×9天=1 884.96元,交通费1 000元,残疾赔偿金90 284.16元,共计118 095.4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旺、朱萍、朱淼、兰灵云、朱丙章要求被告人孙威赔偿死亡赔偿金83 797.80元,丧葬费10 256.50元,朱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 128.76元,朱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8 810.86元,朱淼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2 901.32元,朱丙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3 708.18元,共计198 243.22元。
被告人孙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对民事部分没有答辩意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威认罪态度好,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被告人系先受到财产和人身侵害才犯罪的,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孙威在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两家子村内土路上,因其摩托车被砸等事与被害人朱万立等人发生冲突。孙威遂打电话找来其弟弟孙岩,二人又与朱万立、朱万金、朱丙章、朱亮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孙威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连续刺扎朱万金、朱万立、朱丙章、朱亮,然后逃走。朱万金被刺中胸部,导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朱万立被扎致脾破裂、胃破裂,伤情构成重伤。朱丙章的左掖被扎中一刀,朱亮的左腰被扎中一刀,伤情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孙威于2008年6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1、被告人孙威供述,2008年6月2日晚上,我在家喝完酒后骑摩托车要回老家洪泉乡苇芦村,从我家的胡同出来,顺着条石路往南走。在左侧第一个胡同内碰到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就骂我一句,我就把摩托车停下,拿出一把卡簧刀看那个人,另外一个人就说“拉倒吧,你快走吧”,之后我骑摩托车就走了。走到青年大街时寻思回去问问我媳妇回去不,我又掉头往回走,刚要上条石路,我就看到骂我的人了,而且当时他们还挺多人,我就从摩托车上下来了,其中一个人说“就是他”,之后就上来五、六个人打我,把我打倒了,我起来之后过来一个女的把我给推走了,这工夫我给我弟弟孙岩打电话,同时我听见我摩托车被砸了,我就在电话里让我兄弟报警。我又上去和他们厮巴,其中一个大胖子,光膀子,穿个外衣没系扣,告诉他兄弟快走,说我报警了,我就不让他走。这时孙岩来了,问我怎么了,那些人上去就打我弟弟,也打我,还说“你还邀人”,我看他们把我弟弟打到小卖店窗户下倒了,我就把刀拿出来掰开上去了,拽住一个人就扎了一刀,当时打我弟弟的好几个人,我也不知道扎几个人了,后来那个大胖子从后面上来,我一转身,他往前扑,一刀就扎到他前胸上了,当时那个胖子就躺地上了,我看到血窜出来了,而且窜了我一身,我就告诉我弟弟快跑,之后我就跑了。那个胖子光膀子,穿个外衣没系扣,而且有纹身。我后来坐车回到洪泉苇芦没敢回家,在山上一个井房子里呆着了,扎人用的刀放在井房子附近的一个树林里了。之后给我岳母打的电话,我岳母说人被我扎死了,让我自首,后来就自首了。扎人当天我穿一件白色夹克。
当时扎了三、四个人,先扎谁后扎谁根本没注意,只记得最后这个是光膀子挺胖的男的,一刀扎前胸上了。当时看见他们打我弟弟,我就急了,上去就开扎,也没想那么多。当时没看见那些人拿什么工具,就是一帮人在那打乱套了。当时天挺黑的,谁砸的我摩托车我没看准,但肯定跟打我们的那些人是一起的。孙岩到现场时手里啥也没拿。
2、被害人朱万立陈述证实,6月2日晚我跟我媳妇张影、朱亮、李明柱、于彪、李明柱领的二个小孩,不知道叫啥名,在西两家子一个烧烤店吃烧烤,快吃完时,我跟于彪、张影开于彪的车先走了。那天传说要地震,我们打算到大洼我岳母家看看,走到西郊液化汽站时,李明柱给我打电话,说:“二哥,我挨扎了,在你家门口,你来一趟吧。”我就往回开,到我家附近下车,当时没看到李明柱他们,但是看见有个男的在道上一手拎着刀,一手在打电话,旁边停着一辆摩托车。这工夫李明柱不知从哪又跑出来了,还领二个小伙,到那就跟这个男的吵吵起来了,李明柱他们三个人上去就拳打脚踢把这个男的打倒了,这个男的说“服了”,我跟我大哥朱万金过去就把他们拉开了,说拉倒吧,那个男的都要走了,李明柱领去的两个小伙中的一个拿棒子就把这男的摩托车给砸了,之后李明柱领那两个小子就走了。当时天黑,那男的也没看准,就说是我砸的,又跟我吵吵,我们就往回走,那男的又打电话,我们刚走出去没多远,就有一个男的又骑摩托车来了,后来这个男的下车就朝我来了,这工夫,我大哥正跟先头那个男的解释呢,说车不是我们砸的,后来的穿黑衣服的男的直接朝我就来了,他过来时两个手都在裤兜里放着,一边走,一边说咋回事呀,我就站下了,也没防备,他到我跟前问干啥砸摩托车,我说不是我砸的,要不你可以报警,正说话呢,这个男的右手突然拿出一把大卡簧刀来,一刀就扎我左肋骨上了,扎了之后,我就跟他打一起去了,这男的就又用刀扎我,扎我几下扎哪我记不清了,我俩厮巴一起都倒地下了。我就听见那边朱万金“啊”的一声,接着先头穿浅色衣服的那男的也上来了,他俩一起把我按地下扎我,我当时侧倒在地上,左侧身子朝上,这两个人一起扎了我好几刀,都扎左侧肋巴上了。这时我父亲朱丙章上来拉着,穿浅色衣服那男的回身给他一刀,好像也扎左边了。两个男的不知谁说的“快跑,别扎了,再扎就扎死了”,他俩相互扶着就往铁道那边跑了。朱亮应该是在我哥他们那边被穿浅色衣服那男的扎的,我这边当时没看见他。我们当时啥也没拿,想都没想能打起来,一点防备都没有。对方这两个男的都拿刀了,都是卡簧刀,我身上四处大的刀伤,还有两处小刀伤,是他们两个人扎的。这两个男的扎我们时,穿黑色衣服的没说啥,穿浅色衣服的一边扎我一边说“让你砸我摩托车”。

3、被害人朱丙章陈述证实,昨晚十点多钟,听说要地震,我抱孙子去老张家副食店,正好碰见我儿子和别人口角,原因可能是骑摩托车人说他砸了他的摩托车,我儿子朱万立说他没砸车,让那人报警,当时朱万金也在场,他没出声,不一会那人和朱万立就厮巴到一块,朱万金看要打起来,就过去拉架,他一拉架,这个人就动刀子了,他用刀先扎的朱万金,就听朱万金喊:“他把我扎上了”,这时我又发现有两个人把朱万立也摁倒了,我就跑过去拉架,分开后那两人就跑了,其中有一人说:“你还不快跑”。朱万立说:“爸,我挨了好几刀。”我一摸自己左胸,也热乎的,也挨了一刀。是一个穿黑衣服的人扎的我,因为他离我近。
朱万立和穿黑衣服的男的打一起去了,我就过去拉仗,这时那边还有一个穿浅色衣服的就把朱万金扎倒了,我把穿黑衣服的拽住了,穿浅色衣服那小子也过来一起厮打,他们手里拿什么刀我没看清,这两个男的打了几下就跑了。我也不知道是谁扎的我,但我主要跟穿黑色衣服的男的厮巴了,所以我怀疑是他扎的我。
4、被害人朱亮陈述证实,昨晚10点多,我在江南粮库东门常伟诊所附近被人用刀扎后背左侧一刀,这个人还把朱丙章、朱万金、朱万立也扎了,扎我们的人我不认识。这个人三十多岁,一米六左右个头,方脸,眼睛不大,上身穿白色夹克,黑色裤子,骑一台踏板白色摩托。他和我们发生口角后找的人,来了一个人骑红色摩托车,那人只是参与打仗了,但他手里没有凶器。
6月2日晚,我跟朱万立、五柱子、于彪、还有五柱子的两个朋友,还有我对象吃完饭上朱万立家看电视,就听见外面吵吵起来了,我到外面看见道上立着一个黑色弯梁摩托,有一个穿白色夹克的男的,手里拎一把刀,正跟朱万立吵吵呢,说朱万立砸他摩托了,那小子就打电话找人,又来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的,骑个红色摩托,下车之后就开始骂人,这个人当时一边用一个手指着骂,另一个手就在背后背着,手里拿的啥东西当时没看清。这时朱万金光膀子过来问咋回事,朱万立说:“他说我砸他摩托车了,我说没砸,他不让我走。”穿白夹克那小子说:“就他妈你砸的。”朱万金让我和朱万立赶紧走,后来穿深色衣服那小子上来就跟朱万金厮巴,那个穿白色夹克的男的也上去要动手,我和朱万立就跟着拽他们,我们五个人就厮巴一起去了,厮巴几下就分开了,那个穿白夹克的男的就跟朱万金厮巴到胡同口那去了,那个后来的穿深色衣服的男的跟朱万立还在石头道上往彩虹桥那边去的一处民房前厮巴呢,我在中间位置,离朱万立稍近点,也就二米远,离朱万金有五、六米远,这时我就听见朱万金唉呀一声,我一看朱万金前胸出血了,那小子怎么扎的朱万金我没看见,穿白衣服这小子扎完朱万金后,拎刀又朝我来了,我还没明白过来,他顺手给了我一刀,扎我左肋那了,当时就出血了。扎完我后又朝朱万立去了,当时穿深色衣服那小子手里拿把刀,看着像是一把卡簧刀,正跟朱万立厮打呢,穿白色衣服的过去之后,他俩一起就把朱万立扎倒了,他俩分别扎了朱万立几刀,扎哪了,我当时没看清,但他俩肯定都动手了,是把朱万立整倒之后按地上扎的。原来那份材料说穿深色衣服的人只参与打仗了,没拿凶器,是因为我从来未经历过这事,取材料时我在医院,伤口还没缝呢,脑袋不太清醒,也没说明白,后来穿深色衣服这小子确实拿出把刀来扎朱万立了,跟穿白色衣服的他俩一起扎的。
朱丙章过去拉仗,不知被谁给扎了一刀。开始发生冲突时我没在场,后期听说是五柱子他们跟穿白夹克那男的吵吵了,五柱子的那两个朋友把这男的摩托车给砸了,砸完他们都跑了,穿白夹克的男的就说是朱万立砸的,这才争吵起来的。
5、证人孙岩(孙威的弟弟)证言证实,6月2日晚上10点多,我哥孙威给我打电话,说他跟别人打架了,叫人给揍了,叫我过去看一看。我当时在水泥厂卸车,骑摩托车就过去了,去之后看见有四、五个人围着我哥,我就问他们干啥,其中有个胖子说,我就打你咋的,我们就厮巴起来了,我去就是担心我哥,怕他叫人打坏了,我不知道因为啥打仗。当时看见孙威拿刀了,我当时倒在小卖店门外边了,我在地下倒着时,有好几个男的围着踢我,这时我哥孙威就冲过来了,他们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我当时在地下倒着,天挺黑的看不清,孙威随后在地上把我拽起来,我俩一起朝火车道方向跑的。在彩虹桥下边的火车道另一侧,孙威说:“我把人扎坏了,我得跑,你没事,你先回家吧”,我就回家睡觉了,我当时啥也没拿。案发时我穿一件深兰色的雨衣,孙威穿灰白色的夹克式的上衣。
6、证人兰灵云(朱万金的妻子)证言证实,6月2日晚9点左右,我给我小叔子媳妇张影打电话,她说朱万立他们打仗了,我就和朱万金出去了,我俩走到江南粮库大门外石头道旁盼盼副食店门前时,看见道中间立一台黑色弯梁摩托车,有一个男的拿刀正站道中间骂呢,这个男的穿一件灰白色夹克,深色裤子。朱万金过去说:“骂啥骂,快回家吧”,那小子说:“大哥,我认识你,抽根烟,你看他们把我车砸的”,我也过去劝他回家,他把刀放兜里了,还不走,要打电话报警,我说别报了,也没咋地,他又打电话开始找人,对电话那边的人说:“你快来吧,我挨打了。”挂电话也就二、三分钟,又来一个男的,骑一台红色摩托车,穿一件防雨绸雨衣似的衣服,没系扣,深颜色的,穿个靴子。来之后就骂,一边骂一边从兜里往出掏东西,我当时离他也就二米左右,但当时人多都在一起站着,天还黑,所以他掏出的是什么东西我也没看清,朱大亮就过去拽后来这男的,给这男的拽边上去了,不知怎么的,朱大亮就跟后来的这男的打起来了,朱大亮把那男的整倒了,这男的起来他俩就打一起去了,先前骑黑弯梁摩托这小子这工夫刀已经又拿出来了,又要往上冲,朱万金就把先前这个男的拉一边去了,朱万立和朱丙章也过去拉着,他们就上一边去了,我就上这边要拉朱大亮和后来骑红摩托这男的,他俩打一起了,我也没太敢上前,就打电话报警,挂了电话再找朱万金,旁边有人说他们已经上医院了,我小叔子朱万立就在地上躺着呢。我公公朱丙章捂着肚子喊疼,张影打车拉朱万立、朱丙章上医院了。朱万金、朱万立、朱丙章三人身上的伤应是先来骑黑色摩托车那小子扎的,因为他们三个人一直在一边跟这小子厮巴了,朱亮是谁扎的我没看清。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先头那男的手里有一把尖刀,后来这男的手里是否拿东西我没看准。
7、证人张影(朱万立的妻子)证言证实,6月2日晚上和五柱子等人吃完饭后,准备提车时,我丈夫朱万立接到五柱子电话,他说被人扎了,让我们去。我们就赶到我家附近的盼盼副食店,看见有个人手拿个匕首正在打电话。下车后,五柱子和叫小龙的,另一个不知叫啥,他们三个奔拿刀那个人去了,发生口角后就往一块厮巴,于彪和朱万立上去给拉开了。拿刀那人说:“行了,都在跟前住着,打我两下就打两下吧,没啥事了。”之后我和朱万立就准备往家走,这时,五柱子领着的那两个人不依不饶,跑过去看见一台摩托车上手就砸,砸完就跑了。拿刀那人看见车被砸就生气了,好像给谁打了个电话,然后就到我和朱万立跟前,指着朱万立说:“摩托车就是你砸的。”朱万立说:“你瞅明白,不是我砸的。”这时又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人,下车就问咋回事。这时朱万金也过来证实不是朱万立砸的,这两个人仍然不干,其中有个人动手打了朱万立一拳,这时朱万立被打也急了,朱万金看见朱万立被打也急了,他们四个人就打到了一块,我和兰灵云、朱丙章、朱亮都过来拉架,不知谁喊一声快点报110,我就往家跑去打电话,等我从屋出来就看见朱万金捂着胸口说赶紧报120,朱万立也让人给扎了,他们几个挨扎时我不知道,因为我打电话报警了。刚开始跟五柱子打架的人拿个带把的匕首,后来穿黑衣服那人拿没拿我不知道。

8、证人李明柱(五柱子)证言证实,6月2日晚上喝完酒后,我和徐龙在回家途中与孙威发生冲突后就跑了,之后给朱万立打电话,说有人拿刀要扎我,他问在哪,我说在你家跟前。过了能有10分钟,我回到打仗的地方,看见朱万立脸惨白,他媳妇扶着他,我问他怎么了也没出声,周围有不少围观的人。回现场没看见与我打仗的那个人,我给朱万立打电话就是怕那小子拿刀扎我,看他能不能认识对方,认识给说说,因为朱万立在屯子里挺霸道。我没砸别人摩托车,谁砸的我不知道。我跑时小龙拉仗了,后来就不知道了。
9、证人王平(孙威妻子)证言证实,6月2日晚7、8点钟,孙威骑摩托从家走,说去洪泉乡老家,没多大一会,听道上路过的人说前面有人打仗了,后来公安人员到我母亲家找我,说孙威杀人了。他走时穿一件灰色夹克。平时他腰带上带一把折叠式单刃水果刀,刀柄有酱色木样装饰,打开后能有20公分长。
10、证人王文丽(孙岩妻子)证言证实,6月2日晚12点多孙岩回家,他说晚上在干活的地方刚要卸车,他大哥孙威给他打电话,说摩托车被砸了,让他过去,他就去了,到现场后他问怎么回事,就有三个人过来打他,他就与打他的人厮巴到一块去了,后来他大哥叫他快走,他就跑了。我没问在哪干仗,是否将人打伤,不知道孙岩去现场是否拿东西。孙岩平时不带刀。
11、证人于彪证言证实,6月2日晚上与朱万立等人吃完饭后,开车要去大洼,走到彩虹桥那,朱万立接个电话,说回屯子有事,我们开车到一个副食店前,看见一个小子手里拿把卡簧刀朝我们过来,啥也没说就用刀划拉我一下子,把我手划了一个小口,我就踹了那小子一脚,把他踹一边去了,那小子还要扎我,朱万立就拉着那小子,朱万金和他媳妇出来溜达赶上了,也跟着拉着那小子,我开车就走了,后来的事我不清楚,我送车途中给朱万立打电话,他媳妇接的,说朱万立、朱万金都被扎了。我到现场时天黑没看见有谁,也没注意小龙和李明柱在哪,等我要走时,小龙过来说让我把他和他领的一个人捎到道上。
12、证人金洪涛的证言证实,6月2日24时左右,孙威找我让我送他一趟,当时我问他到哪,他没告诉我,我就沿石油大厦、飞宇、市人民医院、到前炼立交桥南10米左右,他让我停下,就直接向南走了。
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现场位于松原市开发区兴原乡两家子村内土路上。中心现场位于距彩虹桥西侧400米、距江南粮库东侧500米的松原市开发区兴原乡两家子村内土路上,在土路南侧、距“长伟药店”北侧4米、距东侧边缘西侧3米地面处可见有滴落血迹,在距“长伟药店”北侧6米、距东侧3米地面处可见有滴落血迹。
14、松原市公安局松公尸鉴字(2008)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记载,朱万金的左胸部有一创口,解剖见心脏前壁有一大小为1.2﹎破裂口。结论:死者朱万金系被他人用锐刺器刺中胸部,导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5、松原市公安局松公伤鉴字(2008)0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记载,朱万立的左侧胸骨旁见一长为0.7cm条状瘢痕,左前部肩胛下缘见一长度为2cm瘢痕,左腰部见一条1.5cm瘢痕,脾破裂、胃破裂,结论:朱万立的伤情构成重伤。
16、松原市公安局松公伤鉴字(2008)0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记载,朱丙章的左腋前9、10肋间有一长约7.0cm创口,边缘整齐。结论:朱丙章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17、松原市公安局松公伤鉴字(2008)0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记载,朱亮的左腰部一长约3.0cm创口,深达4.0cm。结论:朱亮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18、物证卡簧刀(被告人孙威当庭辨认)、孙威指认藏刀现场照片、收缴笔录、移送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孙威使用的作案工具已被收缴。
19、前郭县人民法院(2004)前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记载:孙威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于2003年6月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天,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威于2008年6月4日晚到公安机关投案。
21、常住人口信息表记载,被告人孙威作案时系成年人等自然情况。
综合上述证据,被告人孙威对其用尖刀刺扎被害人朱万金、朱万立、朱丙章、朱亮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起因、使用的凶器及过程等,与被害人朱万立、朱丙章、朱亮陈述的主要内容、证人孙岩等人证实的主要事实情节均相吻合;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书、照片、物证卡簧刀等证据与被告人供述作案时间、地点、使用的凶器、加害的过程均相符合,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记载被告人孙威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据此,被告人孙威于2008年6月2日晚上用尖刀将朱万金扎死、将朱万立、朱丙章、朱亮扎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对于控辩双方均认为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孙威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孙威的此次犯罪行为虽系因其摩托车被砸等事引发,但并没有证据证实本案中的四位被害人对其进行了侵害行为;被告人虽有自首的情节,但其在本次犯罪前曾因违法已经被治安处罚过,又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刑,在缓刑执行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故对控辩双方认为可以对孙威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另查明,被告人孙威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万立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人民币10 800元,误工费人民币37.61元×10天=376.10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0元×9天=450元(请求九天),护理费人民币37.61元×2人×10天=752.20元,共计人民币12 378.30元。
被告人孙威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旺、朱萍、朱淼、兰灵云、朱丙章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189.89元×20年=83 797.80元,丧葬费人民币10 256.50元,朱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064.38元×2年÷2人=3 064.38元;朱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 064.38元×8年÷2人=12 257.52元;朱淼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 064.38元×16年÷2人=24 515.04元;朱丙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 064.38元×12年÷3人=12 25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1、医药费票据、诊断:证实朱万立的住院十天和医药费数额。
2、户籍证明:记载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自然情况。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万立要求的交通费和残疾赔偿金因其在本庭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证据或提出其他申请,故依法不予保护,对于朱万立提出的误工工资标准一天收入1709.42元因与事实不符,故应按照其职业收入的标准计算,对于朱万立提出的护理人数为四人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应根据诊断确定实际的人数;对于其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均未扣除其他抚养人应承担的份额,且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故在计算时应一并扣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威因其摩托车被砸后与被害人朱万立、朱万金等人发生矛盾进而持卡簧刀将朱万金杀死,将朱万立、朱丙章、朱亮扎伤,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威杀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孙威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的情节,孙威属于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孙威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判处。对于被告人孙威的犯罪行为给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四十八条死缓、第五十七条剥夺政治权利、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04)前刑初字第194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判决。
二、被告人孙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孙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万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 378.30元。
四、被告人孙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朱旺、朱萍、朱淼、兰灵云、朱丙章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4 054.30元。
五、被告人孙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 532.19元。
六、被告人孙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7 660.95元。
七、被告人孙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淼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9 918.47元。
八、被告人孙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丙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1 746.79元。
九、作案工具卡簧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桂芬
审 判 员 黄冬辉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包 丽

来源: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张彬——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1898000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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