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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伟等20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走私,是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一种经济犯罪现象。它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检查,非法运输货物进出国境,是利益驱动下罪恶欲望的肆意膨胀。走私不仅直接冲击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民族工业和经济安全,而且毒化社会风气,助长腐败现象。广东汕头陈少伟等20人走私大案再次说明,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一刻也不会停止其铤而走险的犯罪行径,我们须臾也不能放松警惕。

  基本案情

  1993年2月,被告人唐逸刚(在逃)以其家族成员被告人唐逸敏等人为核心,纠集被告人陈少伟等人员,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注册成立了汕头市和发(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和发食品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南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与香港城拍船务有限公司相互勾结,买通部分监管码头的武警、海关官员,掌握、控制了汕头经济特区海之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第五部、潮阳市关阜货运码头有限公司、汕头市东海港务有限公司集装箱部等部门,大肆进行走私食品、汽车、通讯器材、不锈钢板等犯罪活动。陈少伟参与走私108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亿多元;唐逸敏参与走私23次,偷逃应缴税额4800多万元;陈怀杰参与走私56次,偷逃应缴税额2亿多元;纪伟雄参与走私126次,偷逃税额5亿多元……

  裁判结果

  陈少伟、唐逸敏在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少伟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立功表现,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陈怀杰、纪伟雄等其他18名被告人在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陈少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唐逸敏无期徒刑;陈怀杰有期徒刑十五年;纪伟雄有期徒刑十四年等。宣判以后,陈少伟、唐逸敏等20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以本案系单位犯罪,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认定中涉及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问题。本案进行走私的公司中,除南翔公司外,均是唐逸刚为走私而设立、承包的公司。南翔公司虽不是为走私而设立的,但以走私为主要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本案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本案是一般共同犯罪还是集团犯罪问题。该案大部分被告人系经他人介绍或通过招聘等方式到唐逸刚设立的公司任职后,在唐逸刚的指使下参与走私活动,负责某个环节。虽然各被告人分工相对固定,但不是基于走私的犯罪目的纠集在一起,依查明的事实应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走私集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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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审理的社会效果较好。该案涉税金额近6亿元,是汕头“8.15”特大走私系列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尤其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大海关监管,促进进出口秩序好转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张彬——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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