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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在法理上有哪些要点?
  拘留,即临时扣留羁押,是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又称刑事拘留。拘留在法理上有几个要点:
  其一,拘留是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紧急处置,具有随机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规定,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一 )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二 )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三 ) 在身边或者 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四 )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五 )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六 )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七 ) 有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见,拘留是以现行犯为对象或为主要对象的随机性紧急处置措施。
  其二,拘留通常是侦查官员所享有的一种强制权力,具有行政性。由于拘留具有的上述特点,因此,需要在适用上有更强的灵活性和便宜性,它作为一种临时性措施,也无须司法机关认可,而属于侦查官员的一种特有权力,因而具有明显的行政性,是具有行政性的侦查权的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拘留权由侦查机关享有,不需要经过具有司法性质的检察审查和法院审查程序。
  其三,由上述两个特点所决定,拘留具有很强的时限性。鉴于拘留手段的随机性、便宜性和行政性,为了维护公民权益,拘留时间应作严格限制。其严格 性表现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拘留的时间限制。二是限制的时间较短。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时间较长。《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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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张彬——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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