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男子继续售假
2008年6月,被告人张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获得缓刑后不久,被告人张某在利益的驱使下,再次预谋犯罪。同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销售了假冒的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双沟大曲酒一万四千余箱(每箱12瓶),销售金额676,800元。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故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张某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双沟大曲”。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不能认定自首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酒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到676,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张某2008年6月曾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着手犯罪故对其应当严厉处罚。
最终,法院撤销被告人张某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双沟大曲”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