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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管理规定是什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张彬,成都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提高委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及、、等制定本规定。


  收 案


  第一条 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接收委托鉴定案件,由专人做好登记接收材料工作,对移送鉴定案件材料进行核对查收后,制作收案表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审判部门各存一份。


  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审核以下材料有无移交:


  1.相关卷宗材料;


  2.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3.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4.既往鉴定情况;


  5.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6.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内勤应及时做好收案登记工作,在相应的管理系统中进行登录和公布。


  第三条 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应及时立案,并由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督办人,每一案件的督办人不得少于2人。


  第四条 督办人对委托事项应予审核,委托事项不明确的,应予退回。


  第五条 移送部门要求新增或更改鉴定事项,如需要重新确定鉴定机构的,应另立委托号重新计算委托期限。


  机构选择与委托


  第六条 选择评估机构一律实行随机方式,其他鉴定机构的选择一般实行随机方式。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委托鉴定案件由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按照随机方式选择委托机构,特殊事项鉴定应合议确定机构。


  第七条 督办人于收案后一周内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同时应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通知应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方式送达。


  第八条 组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程序:


  督办人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程序、移送部门合议庭确定的委托鉴定事项。


  当事人对委托鉴定事项有异议的,督办人应告知当事人向承办法官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变更委托鉴定事项由合议庭决定。在合议庭作出决定前,委托鉴定工作按拟定的程序进行。


  申请鉴定的当事人要求撤回鉴定申请的,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决定是否同意。


  督办人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宣读对外委托工作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告知书,一份发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一份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归档。


  审判、执行人员因故不到场的,督办人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如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暂停选定机构工作。


  除评估案件外,当事人坚持协商鉴定机构的,应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时进行。


  当事人协商机构一般应在人民法院备选名录内就近选择。确需选择人民法院备选名录外机构的,经审查,被选机构符合条件,且当事人对增加的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予准许。


  当事人协商选择一致的机构数为1家时,由当事人直接在协商选择机构笔录上签名确认。当事人协商选择一致的机构数为2家以上,且不需要联合鉴定的,用随机方式确定,并由当事人对随机选择结果签名确认。


  随机选择机构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场的,应邀请本院监察室派员到场,用摇号方式在随机备选名录中选择确定。


  因暂不列入或不予列入随机备选名录等原因致随机备选名录内备选机构数低于规定的最低数时,督办人应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将先用随机方式在上一级法院的相关类别的随机备选名录中选择一定数量的机构临时列入备选名录,补足到规定的最低数后再随机选择。


  委托鉴定事项的类别超出本法院随机备选名录范围时,督办人应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将使用上一级法院相关类别的随机备选名录。


  委托鉴定事项的类别未列入人民法院随机备选名录的,督办人应告知当事人由委托管理部门通过合议方式确定的随机备选范围。


  督办人应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关随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具体操作方法,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督办人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宣布本次机构选择确定的结果。


  督办人宣布机构选择程序结束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选择确定机构笔录上签名确认。


  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通过传真、邮寄等书面方式告知机构选择结果。


  选择确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另行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重新鉴定时,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回避:


  1.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2.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3.直接参与同一案件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4.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情形的。


   当事人对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提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理由的回避申请,由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报移送部门决定。


  第九条 为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法医类鉴定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承办法官行使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职权:


  1.法医类案件的初次鉴定;


  2.交通不便的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


  3.当事人在外地且无本地委托代理人的;


  4.具有不方便当事人多次往来情形的案件;


  5.当事人同意由承办法官组织协商鉴定机构的案件。


  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应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的相关程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册等。


  当事人对机构选择协商一致的,承办法官将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确认书或笔录,移送本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对机构选择不能协商一致时,承办法官将笔录及相应材料移送本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由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按照随机选择程序进行确定。


  第十条 应当事人或移送部门的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鉴定。组织鉴定由3名以上总数为单数的专家组成。


  专家的回避依照前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委托时,督办人应要求鉴定机构做好接收委托案件相关材料登记、签收工作,督促鉴定机构在法院规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鉴定机构在委托书回执上签署的日期为接受鉴定委托日期。


  第十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对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情况应予了解并予审核,但不能代为收取鉴定费。对当事人就鉴定机构收费提出异议的,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应予调处。


  督办人应将鉴定机构收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案件承办法官,同时放入本部门案卷材料中归档。


  督办与协调


  第十三条 督办人应在收案后20日内完成通知和组织当事人选择确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移送鉴定机构等工作。当事人、涉案标的物或鉴定机构在外省的,可延长10日。涉外民商事案件除外。


  特殊类别的鉴定,难以或无法找到鉴定机构或无鉴定机构愿意接受委托,1个月内
来源: 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Tags: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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