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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知著──浅谈微量物证

微量物证检验作为法庭科学的一门新兴学科,在我国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仅开展了油类、射击残留物和爆炸残留物的检验,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才真正 开展。30多年来,我国的微量物证检验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自身特点的检验理论、检验技术和检验方法,目前,微量物证检验已成为我 国法庭科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学科,在破案和法庭诉讼活动中正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何谓微量物证(trace evidence)我们知道,微量物证是物证的一种,而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1]微量物证则是一切量 小体微的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它除了具有物证客观性、特定性和间接性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量小体微、不易毁灭、 出现几率高、多样性、依附性、隐蔽性、易被污染和丢失、具有分离和不完整性以及必须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检验等特点。[2] 由此可见,微量物证具有科技和法律的双重属性。其科技属性表现在它的发现、提取、保存和检验是依赖于科技的,其法律属性表现在它是用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 在,是为诉讼服务的。
  微量物证种类繁多,常见的有油漆、纤维、玻璃、金属、泥土、塑料、油脂、纸张、油墨、浆糊及粘合剂、火药、炸药以及纵火、爆炸和枪弹射击残留物等等。
   微量物证形成的理论基础是物质交换原理(也称洛卡德互换原理Locard Exchange Principle),即只要两个客体相互接触,在客体间分子引力、静电引力、粘结作用等的作用下,在接触面上就会发生物质交换现象。微量物证的形成通常 有两种方式:一是物质的重复再现;另一种是物质转移。
  物质的重复再现是指物质在与其它物质接触时相互作用并再现自身特征于其它物体。如印刷品、印章等的形成是其自身特征在印刷或押印过程中在承受客体上的重复再现。
  物质的转移是指微量物证在形成的过程中,物质的一部分向其它物体转移的现象,通常这种物质的转移存在着物理转移和化学转移两种方式。
  物理转移是指微量物证在形成过程中仅做机械运动,未发生化学变化,具体表现出分离和扩散两种形式。
  分离通常是指物质的整体分离形成的转移。如撬压使被撬物表面油漆分离而转移;纤维从衣物上分离而转移等。分离是物质转移而形成微量物证最常见的形式。
  扩散是指物质微粒(分子、原子或离子)的热运动所产生的物质迁移现象,是物质转移而形成物证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如爆炸现场的烟雾向四周的扩散;字迹的墨水在纸张中的扩散等。
  化学转移是指微量物证在形成的过程中存在着化学反应,即形成时物质的化学组分、性质和特征发生了改变。如爆炸而形成的气体和气体产物;燃烧使物质变成的灰烬等等。
  微量物证的形成实质上是一个颇为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它可能同时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形成。例如,爆炸的过程中既有物理变化又有化学变化;印文的形成,既有印泥成分在纸张中的扩散又有其成分的老化。因此,实际工作中研究微量物证的形成时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
  微量物证的检验方法包括初检、显微镜法、微量化学法、色谱分析法、原子光谱法、分子光谱法、电化学分析法、热分析法、质谱法、中子活化分析法等。
  随着犯罪活动的日趋智能化,传统的宏观物证在现场遗留越来越少,微量物证在侦破案件、证实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概括说来,微量物证在诉讼实践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微量物证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和缩小侦查范围
  (1)可以判断案件的原始现场
   在爆炸、纵火、盗窃、强奸、分尸及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现场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此类案件中,通过对现场微量物证检材的分析检验,有 助于确定案件的原始现场、推断案件发生过程并侦破案件。如杀人移尸和杀人碎尸案件,除了尸体、尸块外,包裹捆扎尸块的物品的材料和物品上粘附的各种微量物 质都能为判断案件第一现场提供可靠的线索。
  (2)可以推断犯罪人的职业或生活环境
  犯罪人案前从事某项工作或在某环境居住,作案时 在其使用的工具上、衣着上就会粘附反映其工种及居住环境的某些微量物质。如钳工粘附的铁锯末、钻屑,铆工的火、电焊颗粒,木匠的木钻屑,居住地的土壤颗粒 等等,这些屑末一旦出现在现场,就能够为分析案犯的职业特点或生活环境提供线索。如某地曾发生一起盗窃案,撬压工具反映出两处痕迹,一处为钩状,一处为条 状,钩状痕底处有白色物质,经分析为动物油脂,则推断现场留痕工具为装卸肉体的铁钩,案犯应是冷藏车的装卸工,确定了职业,缩小了侦查范围,案件很快告 破。
  (3)可以推测作案工具
  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作案都会携带作案工具。因此,在爆炸案件中,我们可以通过现场提取的引爆物、爆 炸装置等推断爆炸物种类;通过现场上遗留的作案工具的断离碎屑的形态、成分和来源等分析推断工具种类;通过射击产生的烟垢的分布来分析射击枪种;通过车灯 的碎玻璃碎片来分析车辆;通过分析现场提取的和嫌疑工具上附着的微量物质,确定嫌疑工具是否为作案工具等等。
  (4)推断作案时间
   可以利用射击时从枪口和抛壳孔排出的发射药及底火残留物的锈蚀情况和工具痕迹中断头、断口处微量物质的锈斑等推断作案时间。如1995年3月沈阳某建筑工 地的搅拌机、升降机发现被盗,现场留有拉断的动力线,断头上有严重的锈斑痕,分析机械被盗时间不应是春天,而应是在去年的深秋、初冬季节。后经查找元旦前 后的销赃线索,找到丢失的建筑机械,破获此案。
  (5)为串并案提供依据
  对于系列犯罪案件,可以通过对多个犯罪现场提取的同类微量 物证的检验,为串并案侦查提供依据。例如,某地连续发生25起入室盗窃案件,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发现其中13起案件现场宅院大门挂锁钥匙孔内有半截火柴 杆,另半截扔在门周围地面上。经鉴定,这13起案件中提取的火柴杆是同类木材质制成的,结合其它痕迹物证并案侦查,犯罪分子抓获,并从其身上和家中搜查到 同一火柴厂生产的同一牌号火柴四十余盒。
  2.微量物证可以为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1)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并为重建现场提供信息和依据
   微量遗留物反映了一定的人或物与案件的关系,如持枪射击后,持枪者手的虎口部位会遗留微量的射击残留物,利用枪击案件中持枪者手的虎口部位是否留有射击 残留物,可分析他杀还是自杀,进而确定案件的性质。通过对火灾现场遗留微量物质的鉴定,还有助于判断火灾是纵火还是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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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毒品犯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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